1.22.5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1.22.5
名 称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第二项
2.《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第一条第二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八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四条、第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
揭阳市榕城区渔湖街道空港大道北一路3号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溪南街道、凤美街道、京冈街道、渔湖街道、砲台镇、登岗镇、地都镇
适用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sfw/nsfw.shtml
申请期限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法定办理期限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或者改变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在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镇西三横路北一路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榕城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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